堅達資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業務營業規章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堅達資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提供之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及其他相關之加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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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
第四條 |
對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作本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
第二章 營業項目 |
第五條 |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1.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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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項服務申請及異動 |
第六條 |
用戶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契約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提示下列證件核對: 一. 自然人應出示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之正本。> 二. 法人及非團體、商號用戶,應出示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 |
第七條 |
用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者,本公司將儘速使其通信;如由於中華電信、新世紀資通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不能在短期內接受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將原因告知。 |
第八條 |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
第九條 |
用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申請更正;惟原申請時使用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
第十條 |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項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 |
第十一條 |
用戶變更申請書內之資料應於帳單寄送地址時,立即通知本公司,否則對本公司不生拘束力。 |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
第十二條 |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申請書表內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費用如有調整時,除報備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費率收取。 |
第十三條 |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
第十四條 |
用戶使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得暫停其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服務。經再期限催繳者仍未繳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
第十五條 |
客戶應付予本公司之各項費用,均以本公司電腦記錄資料為準。客戶委託本公司代收代付向固網業者申請租用電路之各項費用,依固網業者之收費標準為準。 |
第五章 使用者之權利、義務 |
第十六條 |
用戶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停或終止該項服務。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供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由本公司安裝與維護。用戶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用戶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用戶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相關賠償責任依用戶與本公司所訂契約內容為準。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對於因其他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之通訊障礙,或通訊系統及設備對使用者造成之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及非本公司僱員對系統設備之安裝及修繕造成之損失,不負責任。 |
第廿條 |
本公司之用戶如遇斷線、操作不當等障礙情節發生時,可撥打本公司客戶障礙申告專線:02-7720-9899,傳真專線:02-77208558,本公司電子郵件:
sales@getop.com,本公司客服人員將與工程技術人員聯繫,立即處理障礙問題,同時回報客戶處理情形。 |
第廿一條 |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
第廿二條 |
用戶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
第廿三條 |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
第六章 契約之終止 |
第廿四條 |
用戶租用本公司設備,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其費用計算以契約內容訂定為準。 |
第廿五條 |
用戶不需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
第廿六條 |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請客戶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
第廿七條 |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廢止執照時,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用戶於二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
第七章 其他事項 |
第廿八條 |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
第廿九條 |
本公司若長時間( 一日以上)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通知用戶。 |
第卅條 |
本公司用戶私有之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 |
第卅一條 |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情事者。四、蓄意散播電腦病毒。 4.擷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5.通信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
第卅二條 |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辦理。 |
第卅三條 |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